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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货物买卖合同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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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北京商务服务相关 > 北京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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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货物买卖合同律师团队
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向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它除了民事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最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
一般而言,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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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代理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指的是实物,而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商品。鉴于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对于其他有偿合同具有一定的示范性,故《合同法》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买卖合同法的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这是买卖合同法的主要法律特征,也是买卖合同法的主要法律后果。
2.买卖合同法是有偿的双务合同。买受人以支付一定价款的义务 ,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权利义务:
卖方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3.对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一是物的瑕疵担保,即保证所出售的标的物在效用、价值或品质等方面无瑕疵。二是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既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其他从合同义务。
买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
3.保管义务;
4.及时受领义务;
《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如对标的物既无所有权又无处分权的人出卖该标的物的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处理。违反限制流通物转让的规定而转让的,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如对标的物既无所有权又无处分权的人出卖该标的物的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处理。违反限制流通物转让的规定而转让的,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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